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程序,确保仪器设备购置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照GB/T 1488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中固定资产一级分类目录,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直接用于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娱体育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等(含计算机软件和与仪器设备配套的工作台面)。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是以学校公共实验平台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完善为主要内容,有时间限定、预算和质量要求的一次性或阶段性的建设。
第四条 应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资源共享、突出效益”的原则,要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学科建设需要相一致,提高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投入的效益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 原则上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实验设备处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及效益评价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为仪器设备采购的具体组织部门;项目申请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为相关专业的负责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申请 立项论证及审批
第六条 购置计划申请的提出
(一)有关专业应按要求成立项目小组,在进行充分的需求分析和市场调研基础上,填写《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书》,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申请。
(二)申请购置单价 10万(含)以上仪器设备时,须按照《南阳理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提交《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七条 申请原则
(一)应围绕实验教学体系与内容的构建、学科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申报,应有前瞻性,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未来若干年之内仍然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能够面向多学科、多专业,实现资源开放共享。
(三)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仪器设备的技术条件、环境条件、建设效益以及资源共享、开放服务,避免盲目购置仪器设备和占有资金。
(四)为使仪器设备发挥应有功效所需的环境条件建设,如用房局部改造、简单装修、水电安装、窗帘制挂、课桌、板凳等,作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项目的附属部分,需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书中一并提出。
(五)购置计划申请以学校正式批准的建制实验室或实验(实训)为单位进行申报。有在建项目的实验室,只能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学校验收后,方能申报新的购置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立项论证程序
原则上,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实行年度集中立项论证,立项论证程序包括院级论证和校级论证两个步骤。
(一)院级论证
1.学院根据学校安排,成立本学院的项目论证专家小组,专家小组至少由5人单数组成,其中专业相关人员不少于2/3。购置计划申请书经院级项目论证专家小组论证同意并签署论证意见后,报送至实验设备处。
2. 各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学校实验设备处要求的报送时间及时报送购置计划申请书,逾期报送的,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校级论证
校级论证由实验设备处组织进行。实验设备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符合性审查后,组织召开校级立项论证会议。校级论证专家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由实验设备处遴选相关专业校内专家担任,对提交论证会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立项论证主要内容
(一)必要性
1.教学实验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公共教学实验室、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更新补充,新增专业实验室建设,满足年度教学急需;是否为专业评估、专业认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满足专业建设需要。
2.专业能力实践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专业工程化实践平台建设、公共实训平台建设,满足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需要。
3.学科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支持优势特色重点学科平台条件建设。
4.科研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校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建设。
5.公共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平台、共享平台建设需要,满足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二)可行性
1.拟购仪器设备选型,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规格、性能及技术指标是否适应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2. 拟购仪器设备性价比高低。
3. 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运行维修的落实情况。
4. 拟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5. 拟购仪器设备安装场地的落实情况。
6. 拟购仪器设备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环保的完备程度。
7. 拟购仪器设备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8. 有无搭车购置非教学或科研用途设备,例如办公用电脑、打印机、摄像机和照相机等,有无搭车购置非项目所必需低值品和耗材。
(三)投入效益
1.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工作量预测分析,包括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可服务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开出实验项目类别、名称、数量、学生的受益面或预期的科研效益。
2.投入经费形成固定资产的比例。
第十条 采购进口设备的论证由实验设备处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南阳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购置在校内户外场所安装的仪器设备,需另附校园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选址方案;申购安装仪器设备可能对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产生影响的,需另附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安装的审批文件;申购安装过程包含修缮工程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需另附修缮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申购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大型设备,需另附特种设备采购专项审批材料。
第十二条 立项审批。
(一)校级立项论证通过项目的审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审批后,项目预算列入学校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总预算。
(二)原则上不受理临时性仪器设备购置申请。确因教学科研急需,可由申请单位直接提出申请购置报告(并附市场询价报告),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购置计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原定仪器设备停产或市场价格变动等客观因素所引起的购置计划的局部变更,须由购置申请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经实验设备处组织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同意后进行。
第三章 采购、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十四条 购置计划批准后,按照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由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程序完成后,按照学校有关合同管理规定,由购置计划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所依据的文件包括:
(一)中标通知书。
(二)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三)投标文件(正本)。
(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书。
(五)自行采购所形成的询价文件。
第十七条 供货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需变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南阳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购置计划申请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沟通,严格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向项目所属单位供应设备,确保购置计划在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购置计划项目进程进行跟踪,并妥善保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随机的设计图纸、说明书、合格证、使用指导书等。
第四章 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应以供货合同为根本依据。任何与合同要求不一致的偏差都应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验收程序包括院级验收和校级验收二个步骤。
(二)院级验收
院级验收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组进行。具体要求为:
1.根据合同的技术条款,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供货商完成仪器设备供货并安装完毕,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培训、服务等相应的义务,整理好项目有关文件、技术资料、材质或关键技术等检测报告、项目进程日志、有关发票等后,向项目组所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接到供货商的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院级验收。验收过程由项目组全体成员及3名(含)以上非项目组人员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
3. 院级验收合格后,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实验设备处提交书面的校级验收申请报告。
(二)校级验收
校级验收由实验设备处负责组织进行,具体要求为:
1.实验设备处应在接到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校级验收。
2.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组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参加的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成员不少于三人;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有学校监察、审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参与,成员不少于五人;大型、复杂或技术性很强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校级验收合格后,项目组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付款手续的办理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效益评估
第二十四条 运行检查
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之后应立即投入全面运行和正式使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设施技术状态、稳定性等情况的记录,完善各项教学、科研及服务档案,作好效益评估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 效益评估
(一)项目运行使用一年后,仪器设备购置单位依据《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书》》,写出效益评估报告,报实验设备处。同时应提供以下支撑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有关实验教学材料;反映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效益的材料;依托仪器设备承担的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创新创业项目、社会服务项目等;配套管理制度及有关政策性文件;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学校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现场考察、查看有关材料、评议表决等环节形成评估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暂缓通过三类。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获得优秀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学校将予以表彰及在以后有关经费分配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暂缓通过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一年后复评,仍未通过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未能通过项目验收和停建的项目,其负责人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按项目预算限额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的合同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的整体预算。
第二十八条 购置计划申请书所列内容整体采购完毕,应视为该项目购置已经完成。结余预算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采购任务(以合同签订为准)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每年的 12月20日前 提交书面说明,经实验设备处和财务处审查同意后,该项目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继续实施,项目预算列入下一年度学校仪器设备购置总预算。立项超过两年未能完成采购任务的项目不再实施。
第三十条 设立仪器设备临时购置专项经费,由实验设备处负责管理,用于临时性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十一条 设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建设管理费,经费额度为年度立项项目预算总额的1~1.5%,由实验设备处负责集中管理使用。管理费的支出内容为: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评审费、调研考察费、培训费、资料费等。
第三十二条 设立公共实验平台建设与管理校级专项课题的研究经费,围绕立项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研究适应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实践体系大平台的构建。
第七章 奖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 奖罚政策
1.根据《南阳理工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南理工字[2014]103号)文件,对年度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以学时的形式补贴项目组附加教学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分配。
2. 年度立项未完成建设、未通过校级验收、影响项目运行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项目,依据《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理工字〔2014〕85 号)进行处理,并取消年度工作量补贴。
第三十四条 补贴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一)补贴学时数 = 25k+0.5n
其中:25为每个购置项目的补贴基本学时数,k1为仪器设备类别调节系数,根据项目购置的主要仪器设备类别取值0.8~1.2;n为购置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种类数,0.5为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种类调节系数。
(二)补贴标准:每学时40元。
第三十五条 根据年度项目立项情况设立奖励预算,由实验设备处统一核算后,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发放。
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南理工字〔2012〕61号)文件作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