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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14-11-07点击数:

 

 

 

 

 

关于印发《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购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第13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113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项目的实施行为,提高项目运行质量和效率,特对《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南理工字201261号)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购置计划申请书的撰写与报送

(一)项目小组在撰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书各部分内容时,应科学严谨、客观真实,不得填写不实信息和文字资料。

(二)购置计划申请书中拟购仪器设备的名称要规范(一律用标准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俗称)、参考型号要准确,技术参数要准确完整,且至少能涵盖3个不同品牌设备的通用参数,不得特指某一品牌设备。

(三)购置计划申请书中市场调研报告的第一部分(即主要设备市场应用情况),应写明拟购置的主要仪器设备在哪些高校相关实验室或相关行业企业有使用及使用情况如何。

(四)购置计划申请书中市场调研报告的第二部分(即主要设备性能对比及询价情况),对每一种主要仪器设备,均应至少列出3个不同品牌、型号的同类仪器设备(具有相近功能、同档次的仪器设备) 及其主要性能指标参数,标明询价价格,写明对方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在询价表备注栏说明项目组所选参考型号的依据

(如:性价比高、功能丰富、主要技术指标先进、精度或灵敏度高等)。

    (五)编制购置计划申请书时,无需订立相关商务条款。

(六)各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学校实验设备处要求的报送时间及时报送购置计划申请书,逾期报送的,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关于购置计划申请书的审查与论证

(一)学校实验设备处整理汇总各单位报送的购置计划申请书后,应对申请书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审查的重点是: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无搭车采购,市场调研报告是否真实、准确,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三)经审查,凡无必要或虽有必要但不可行(如无场地、无管理人员、资金量过大等)的,或市场调研报告不实(如设备询价结果严重偏离市场报价,或虚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的,或申请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一律不予论证(本年度不予立项建设)。

(四)学校实验设备处应将各单位项目申报汇总及审查情况向学校论证会报告。

(五)学校论证会评审专家,应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南理工字201261号)的相关要求,对各个项目认真进行论证。

(六)经审查、论证,拟立项建设项目中发现的搭车采购设备一律从项目中删除。编列通过学校论证的项目预算时,对含有搭车采购设备的项目,扣减所搭车采购设备价格的3倍金额。

三、关于招标采购委托协议书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购置计划项目的招标采购委托协议书由学校实验设备处负责编制。

(二)购置计划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编制,学校实验设备处负责审核,招标代理公司最后编定。编制前,学校实验设备处应要求项目小组再次确认拟购置的仪器设备清单、详细技术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建设项目重要信息。

(三)原则上要求项目小组再次确认拟购置的仪器设备清单、详细技术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建设项目重要信息需与购置计划项目书保持一致。确因客观因素,必须作局部变更的,按《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南理工字20126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凡未按规定时间回复相关信息确认情况,或有局部变更但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并提交变更手续的项目,学校实验设备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反馈有关情况,并再次要求项目组限期提供,同时适量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资金额度。

(五)在确认相关信息时,项目小组可针对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书面提出相关商务条款,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学校实验设备处编制、审核招标文件时参考。

四、关于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一)招标采购程序完成后,项目所属单位及中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供货合同。逾期未签订供货合同的采购项目,属于中标供应商问题的,按废标处理,并由学校实验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项目所属单位问题的,学校实验设备处应责成其限期签订,并适量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资金额度。

(二)合同签订后,若中标供应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时供货,应根据供货合同有关条款,对中标供应商给予相应的处罚。确有客观原因,经双方商定短时推迟并书面报经学校实验设备处同意的除外。

(三)对逾期1个月及以上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给学校教学科研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中标供应商,由学校实验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终止与其签订的合同,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告知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后不得让其参加我校相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四)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向项目所属单位供应设备。供货过程中,若发现合同中某个设备的型号、规格或技术指标等确属有误,市场上不存在该设备,供应商应与项目组再次核实设备的相关信息,确因项目组在拟定项目书或合同时出现书写错误的,由项目小组写出书面说明并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实验设备处备案,经学校同意后方能供货,并适量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资金额度,同时要求中标供应商对项目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实验用品补偿。

(五)中标供应商组织货源时,若合同约定的某个仪器设备已停产,供应商愿供给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产品之相应升级新产品或性能更高同类产品且不加价的,由供应商向项目小组和项目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应材料。项目小组和项目所在单位同意接受的,由项目小组和项目所在单位向学校实验设备处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应材料,经学校实验设备处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通知中标供应商供货,不得在项目验收时临时补报材料。

五、关于项目的验收

(一)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南理工字201261号)第五章之规定进行。

(二)合同履行完毕,项目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单位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验收,或在验收前后向中标供应商提出合同约定以外的额外要求,迟滞验收进程的,学校实验设备处要责令其改正,并暂停该单位后续项目的实施,同时适量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资金额度。

(三)二级单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责成项目小组要求中标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组织验收。逾期未能整改到位的或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学校实验设备处协调解决。

(四)校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属中标供应商履约不到位的,由学校实验设备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组织校级验收。逾期未能整改到位的,终止履行合同,并按国家政府采购法及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中标供应商责任。

(五)校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属项目所在单位验收中不负责任、验收工作不到位的,责成该单位重新组织验收。重新验收合格后,学校再次组织验收。仍因同样原因导致校级再次验收不合格的,除责成该单位整改外,终止该单位后续项目的实施,并适量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资金额度。

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