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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12-11-30点击数:

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感,根据《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应自觉爱护。各单位特别是使用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院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  各单位做好仪器设备的防损、防失、防盗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当事人均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当事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学生向指导教师报告)。使用单位应迅速组织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写出书面汇报,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设备处。

第五条  仪器设备被盗,现场人员应妥善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和保卫处报告。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并可根据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知情不报,有意隐瞒者,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经济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

(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指导错误造成的;

(四)保管不当、搬运不慎或外借不按规定执行的;

(五)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并经过鉴定和证实,属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可免于经济赔偿:

(一)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老化等质量问题,正常使用中造成损坏的;

(二)由于停电、停水、电压波动、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的;

(三)经批准试用仪器设备,事前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八条  计赔办法及办理程序

(一)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其新旧程度进行折旧计赔。电子类仪器设备原则上按10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5%;计算机类、外语教学专用收录机按7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10%;机械类仪器设备按20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25%;一般仪器设备按15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10%。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款=[(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二)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按上述公式计赔。

(三)损坏、丢失仪器零配件,按原值赔偿。

(四)局部损坏可修复的,赔偿修理费(含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费)

(五)丢失仪器设备,按折旧计算后加净残值赔偿。

(六)丢失家电类、常用工具、影像影视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价赔偿。

(七)丢失仪器设备中金、银、铂等稀贵金属制成的配件,按市场价赔偿。

(八)超过使用期限的,按净残值赔偿。

(九)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事故责任是多人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承担赔偿。

(十)事故责任人亦可购买与损坏、丢失完全相同的仪器设备抵偿。

第九条 赔偿手续审批

办理赔偿手续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批表》,并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仪器设备赔偿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实验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仪器设备赔偿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实验设备处处长审批;

(三)仪器设备赔偿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条  《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批表》审批后,事故责任人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赔偿交款手续;超过期限,加收每天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赔偿手续完成(以财务处出具的仪器设备赔偿收据为准)后,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进行销账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