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理工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 2005《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第三条 凡学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实行主管安全校领导下的学校、学院、实验室、使用者分级负责制,保卫处、实验设备处负责化学危险品的归口管理,代表学校行使安全管理职能。
第六条 管理职能划分:
(一)保卫处负责全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学校与有关学院签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实验设备处负责化学危险品购置审批手续办理和国家管控化学危险品的集中采购、运输等工作。
(三)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本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作为责任人,并确定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责任人开展此项工作;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责任制;负责本单位非国家管控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工作;建立相应的化学危险品储存库房,负责本单位化学危险品的保管;督促各实验室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实验室(具体使用单位)负责本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落实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理应急措施,指定专人对化学危险品进行管理。对本实验室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三章 申购与运输
第七条 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的安全,化学危险品的购置实行国家管控化学危险品和一般化学危险品分级购置。
第八条 国家管控的化学危险品采购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实行申购审批制度。学院首先向实验设备处提出购买申请, 实验设备处汇总并经学校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审批(爆炸品、剧毒化学品、麻醉品的购置需报市公安局审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需报市公安禁毒支队审批)。审批后,由实验设备处指派专人持审批手续到指定地点集中采购,并负责运输。
第九条 非国家管控的一般化学危险品的采购,由实验室提出购置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报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备案后,由学院指派专人到有销售资质的化学危险品销售部门购买。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化学危险品运输规定:
(一)装运化学危险品必须小心谨慎,严防震荡、撞击、摩擦、重压和倾斜;装运气瓶时,必须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二)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混装运输。
(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严禁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
(四)盛放危险品的容器,事先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定安全后才能使用。
(五)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危险品,必须使用具有专门许可证的车辆运输。
(六)运输危险品时,车辆上应按规定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车上严禁烟火。
(七)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八)严禁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专用仓库、场地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储存、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建立相应的化学危险品储存与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设立专(兼)职化学危险品库房保管人员,库房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市公安机关的上岗培训,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库房保管人员对新购入的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按采购计划及合同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存放。
(四)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出、入库房时,必须由二人同时在场进行严格检查和验收,并做好收、发登记工作。
(五)化学危险品库房内外3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进入化学危险品库房必须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六)化学危险品库房必须配备必要的、性能适用的消防器材及报警和防护设施。
(七)严禁将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混放在一起。
(八)蒸汽有毒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必须将瓶塞严密封闭,并放置在阴凉处,同时注意通风。
(九)严禁将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氯酸等)直接放在木质架上。
(十)严禁将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存放在室外。
(十一)严禁将盛放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瓶存放在一起。
(十二)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十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夏季必须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十四)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必须放在保险柜内,并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十五)对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过期的炸药、火工品和需要销毁的爆炸品,必须上报并送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十六)发现化学危险品丢失、被盗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五章 领取及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设备处按申购计划购回国家管控的化学危险品后及时存入储存库房,并通知相关学院,学院指派两人到库房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化学危险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化学危险品领取、使用制度,对化学危险品使用过程必须有可追溯的记录,确保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安全。
(一)学院必须指定具有化学危险品业务知识的2人负责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的领用、发放,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实验室需要领用化学危险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按实验需求领取。
(三)实验室领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必须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最少用量,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2人同时到化学危险品库房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后方可领取。
(四)学生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对每一瓶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等。
(六)实验室领用的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有多余或当天使用不完的,必须立即退还院级化学危险品库房,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七)严禁转让或借用国家管控的化学危险品。
第六章 废弃物品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验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排放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十六条 对废弃化学危险品,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七条 对已使用完的化学危险品容器,不得随意丢弃或另作他用,必须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阳理工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