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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2-11-30点击数:

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的安全,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与实验室工作直接相关,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含设备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对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人员和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  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选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许可的设计、生产单位的产品。设备采购和验收时,应要求随设备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程序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维修、改造

第七条  新购置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必须由具有安装资质的供货商进行安装。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实验设备处、保卫处提交书面的安装施工申请,并附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依据批准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责任书组织安装,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  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安装的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由使用单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交付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合格标志应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维护、维修、改造等技术管理,应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要求:

(一)维护、维修、改造工程所选用的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安全资质。施工单位审核要求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执行。

(二)改造后的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进行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全责。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相关管理规定。安全责任应具体到个人。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实验室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设备处书面进行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实施报废前,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应由使用单位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由使用单位对其从业资质进行审核,及时到实验设备处办理登记手续。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实验设备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由实验室设备处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外聘(含本单位退休)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实验室特种设备的作业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且要求年龄控制在男63周岁和女53周岁以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特种设备界定的技术标准,应与国家相关规定或条例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