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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2-08-21点击数:

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保障仪器设备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依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界定为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其账务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如未特别说明,本办法所述仪器设备均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验设备处为仪器设备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教学院(部)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 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仪器设备,须按实价(含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报增入账。

(二)自制仪器设备按成本或实际开支的费用计价入账。

(三)成套仪器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而增值时,按实支费用加原仪器设备的价值入账。

(四)通过无偿捐赠方式添置且不能查明原值,或通过融资项目(例如合作共建实验室)添置的仪器设备,可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时价或依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仪器设备原值。

(五)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被拆除或损毁应减少相应原值。盘盈的仪器设备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六)仪器设备添置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不计入仪器设备原值。

    第五条 仪器设备资产不实行折旧,一律按原值登记入账。

第三章 资产标识

第六条 全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实验设备处负责制作格式统一的仪器设备资产标签,并分发与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负责将资产标签牢固粘贴在仪器设备的醒目位置。

第七条 仪器设备资产的分类编码,按照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执行。

第四章 账务管理

第八条 实验设备处应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对全校仪器设备资产实行统一建账。通过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数据库,实现全校仪器设备的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资产总帐和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产分户明细帐,并设专人负责。总账管理员由使用单位指定,实验室分户账管理员由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员担任。

第十条 仪器设备资产实行责任人制度。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设备资产均应分挂在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的名下。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仪器设备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为账务的唯一“领用人”和保管人;同时,负责将仪器设备资产数据录入全校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并确保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资产账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总账与分户账、帐与实物相互一致。因调拨、报废等原因导致仪器设备资产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应的资产账务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为维护资产管理数据的严肃性,全校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应由实验设备处设专人管理并维护。除实验设备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对资产数据库信息进行修改(含变更)。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一学年对仪器设备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清查内容包括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是否相符,以及仪器设备的管理状态等。通过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第五章 资产交接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实行资产管理人员离任交接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员发生变动,交接双方应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所交接的仪器设备应经现场点验无误后,由交、接、监交人三方在书面交接手续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作为全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资产验收单据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在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并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