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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2-08-21点击数:

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购置或接受捐赠,所有权归属我校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由学校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包括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等三项内容。

(一)计划管理指购置计划申请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二)技术管理指仪器设备从投入使用开始,经使用、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直至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三)经济管理指仪器设备投资效益及使用效益的管理。包括投资经费、资产账务以及使用效益考核等内容。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验设备处作为仪器设备一级管理机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使用单位为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完善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和实施过程的管理,对二级管理机构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三)督促二级管理机构完成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任务。

( ) 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工作。

( ) 合理规划和优化配置校内仪器设备资源,并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和效益评价工作,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

(六)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仪器设备相关数据和为上级部门、学校决策提供基础及分析数据。

第七条 二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贯彻执行学校制订的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队伍。本单位一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均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对所分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负全责。

(三) 组织编报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并具体负责购置计划项目的实施等工作。

(四) 负责据实录入仪器设备基础数据,建立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资产台帐。

(五) 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技术和经济管理。

(六) 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数据、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资产分档

第八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界定标准

(一)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九条 如未特别说明,本办法所述的仪器设备一般为固定资产。其中,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须执行《南阳理工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条 达不到固定资产界定标准,单价在人民币200800元之间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设备,按照《南阳理工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制定出长远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并以项目形式立项建设。具体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要求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应不低于90%

第十三条 使用

(一) 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晰、责任到人。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实验室的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等技术安全工作。

(二) 使用单位应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使用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应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和定期检查等工作,严防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发生触电、失火、爆炸、中毒、放射性污染等安全事故。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使用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维护保养

(一) 使用部门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防腐、通电检查、调整、更换磨损零件等。属计量范畴的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校验、计量和定标,确保其使用精度和性能。

(二)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应将其及时归位,清理使用现场,并填写《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 维修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具体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调拨

(一) 实验设备处负责对闲置仪器设备实行校内统一调剂,并可调拨与其它需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视为闲置仪器设备:

1. 因教学科研任务改变,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2. 因更新换代或性能指标达不到本专业需要,淘汰不用的仪器设备;

3. 因错购、重购而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

4. 科研任务完成后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5. 因其它原因而闲置两年(含)以上不用或单位学年利用率远低于正常水平的仪器设备。

(二) 调拨的一般程序为: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提交《南阳理工学院仪器设备调拨申请单》,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并签署调剂意见后,由接收单位负责组织进行运送并安装,办理资产账目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借用

(一) 仪器设备的借用应在不影响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实行分级审批和登记制度。借用手续分为校内借用和校外出借两种情况。贵重仪器设备及已安装固定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校外出借。

(二) 校内借用的一般程序:借入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出具书面的借用申请,经出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三) 校外出借的一般程序:借用单位出具借用仪器设备书面说明(附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并直接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进行洽借。如同意借出,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的借出申请,经实验设备处审批批准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仪器设备外借应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禁止未经审批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四) 借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依据审批的借用申请或出借协议办理借出手续。借出前,必须与借用单位借用人签署书面借据,并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及时对借出仪器设备进行登记;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并赔偿。

(五) 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与私人使用。

第十八条 报废、报损

使用期已满,或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且经维修,使用效能基本丧失、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花费太大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报废或报损处置,具体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更新、改造

鼓励在保证原有仪器设备完整状态下,通过进行改造开发新的使用功能,以及通过修旧利废开展自制仪器设备工作。严禁未经使用单位和实验设备处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改在用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仪器设备档案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各级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具体按照《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充分树立成本效益的观念,并贯彻在仪器设备管理的全过程。主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制定各项考核指标,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教学、科研计划任务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实验室开放,以及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增加开机时数,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应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校仪器设备资产实行统一建帐、统一标识管理,具体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上级要求,组织一次仪器设备清产核资和效益评价工作,要求账、物相符率达到100%。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对划拨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进行合理分配与使用,以满足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需要。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过程中,因责任心缺失等主观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南阳理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验设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