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人员,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基层教学、科研组织。
二、我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两类,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三、实验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设置(含调整、撤销,下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四、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实验室的设置应避免小而全和分散重复,以充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三)新建专业的教学实验室设置予以优先。
(四)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
(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由若干个相关实验室组建成一个教学或科研实验中心。
(六)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实验室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五、教学实验室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实施、环境条件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二)有相应数量、相对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四)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五)实验室主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六、科研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每年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超过1项,同时承担部分学生实验教学任务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二)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研究队伍,梯队结构合理,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
(三)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四)具有开展相应科研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五)实验室主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七、实验室设置的申报和审批
(一)因教学或科研需要设置的实验室,由相关教学院(部)或有关部门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填写《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设置申请表》,报送实验设备处。
(二)实验设备处根据所报实验室类别会同教务处或科研处进行分类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校级论证。
(三)论证结果报经学校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后,行文公布。
(四)实验中心的设置,由实验设备处根据教学或科研工作需要,直接向学校有关会议提出。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